单位处分决定(精选2篇)
单位处分决定(精选2篇)
单位处分决定 篇1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X年X月至X年X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年X月日止。
X地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月X日
单位处分决定 篇2
万宁市纪委对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纪明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纪明忠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期间,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监管不到位,导致万宁市20xx年伏季休渔期间,港北港口仍有渔民违规出海捕鱼、在港口违规售卖渔获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纪明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