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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精选2篇)

作者:西西 · 发布时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精选2篇)

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篇一

  总则

  第一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

  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包装、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损失;

  (十)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电脑、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及任何动物、植物。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旅客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其中,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此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篇二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